七、还钱的凭据要注意保留
借条是书证的一种,证明了借贷关系的产生,还钱凭证也是书证的一种,证明了借贷关系的消灭。还款凭证是证明借款已经偿还的极为重要的证据,不注意保留还款凭证的话,即便是已经偿还了借款,仍然存在继续偿还借款的风险。举一个真实例子。张三和李四是同村,还是堂兄弟关系。某年某月某日张三缺钱,向李四借了3万元,张三给李四打了借条,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到了还款期限后,张三用现金偿还了李四,李四给张三打了一张“今收到张三3万元”的收条交给张三。因为张三和李四是同村,且还款时双方关系不错,张三偿还借款的时候就没有好意思要求李四把借条还给张三或者把借条撕毁,借条仍然在李四手中。后来张三把这张收条给弄丢了,而且李四也知道了张三已经把收条弄丢的事。再后来,张三和李四关系因某事急剧恶化,李四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称张三借钱未还,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庭审中,张三称其已经偿还了借款,并且李四亲手给他写了收条,但是收条已经丢失。因张三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还款的事实,法院判决张三偿还李四借款3万元。张三不服上诉(当时还没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规定),二审维持原判。
应当说明的是,按照上文所述,李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诉讼,如果法院及时发现了李四的虚假诉讼行为,李四当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张三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了保障,但是在本案当中,想要发现李四是虚假诉讼是极其困难的,因为张三客观上已经把还款凭据丢失了,他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他已经偿还了借款,而想要求李四自己承认自己是虚假诉讼,在现实中是非常非常困难的,可以说要他承认比被雷劈的概率都低。而且,法官也不是万能的,法官判案要依据证据,没有证据,空口说白话,张三就是再赌咒发誓,没有证据也是白搭。
因此,在还清借款之后,首选的是把借条从出借人那里要回来,或者把借条撕掉。如果没能做到,也千万千万要让出借人写一个还款凭证,自己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这个还款凭证。还款凭证上最好要写上还的钱是哪一笔钱,防范借款人已经还钱了,出借人还是不承认。比如,上文举的例子就有一个很大的隐患。上文所举例子中,李四给张三打了一张“今收到张三3万元”的收条交给张三。这个收条并没有说明这3万元的用途,如果李四耍赖,非说这3万元不是偿还的借款呢?所以,收款凭据一定要把还的是哪一笔借款写清楚。比如可以这么写:“今收到张三3万元,该3万元用于偿还张三与某年某月某日向李四借的3万元,该笔借款张三已经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