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当防卫之辩:淄博饭店老板的正义求索》 噫!近些年来,昆山于海明
案、福州赵宇案诸般案件,如璀璨星辰般闪耀于公众视野,那电影《第二十条》的上映,更
似一阵劲风,将“正当防卫”之理念吹入了众人的心田,深入人心。刑法第二十条,犹如一
把利剑,被重新唤醒,犀利地划分出“罪与非罪”的清晰边界。 然则,若未达犯罪
之程度,面临行政处罚之境,这正当防卫制度是否仍能适用呢?山东淄博,有一位饭店老板
张女士,便遭遇了这般棘手之事。她被人殴打之后选择还手,竟被认定为互殴。这起治安处
罚案件,恰似一场漫长而曲折的旅程,历经法院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最终法院再审改
判。在这司法的接力之中,“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崇高精神,如穿透云层的阳光,照亮了
治安案件的领域。 ### 饭店冲突:祸起开瓶之争 山东淄博,因烧烤之热而
声名远扬。张女士与爱人经营的餐馆,也搭乘上这波热度的快车,生意较之往昔,愈发红火
。然而,往昔岁月里,张女士却因一桩案件,内心饱受煎熬。故事,要从五年前冬日的一个
夜晚说起。 那是2020年11月22日晚九时许,张女士的餐馆内,几位顾客正
悠然就餐。此时,两名酩酊大醉的男子,脚步踉跄地走进店内。其中男子刘某,与朋友打过
招呼后,便拿起桌上未开启的啤酒,欲再饮两杯。他竟以桌角为工具,试图开启瓶盖。这一
鲁莽之举,恰似一颗火星,点燃了冲突的导火索。 张女士心疼自家桌子被磕坏,便
出言相劝,并拿来开瓶器。怎料,那醉酒男子瞬间情绪失控,先是对着张女士大声叫嚷,随
后将桌上的酒瓶狠狠摔在地上,那声响,惊得周围人皆为之动容。 张女士回忆,彼
时她的第一反应,便是赶忙打电话报警。然而,尚未等电话接通,刘某便一边辱骂,一边挥
拳向她打来。一方是身材高大的醉酒者,一方是身材瘦小的张女士。刘某三次挥拳,张女士
被打得倒向一旁的桌子。在这危急时刻,她拿起桌上的啤酒瓶,朝刘某反击。随后,两人扭
打在一起,刘某将张女士压制在地上。所幸,周围的顾客及时将两人拉开。从男子动手打人
到冲突结束,整个过程不过短短一分钟。 张女士回忆道:“那时我脑子里面一片空
白,听到我儿子的声音,我才清醒过来。”回过神来,她被眼前的场景吓得心惊肉跳。店内
一片狼藉,刘某满脸是血,而她自己身上也有多处擦伤。 当地辖区派出所的民警接
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查看现场冲突视频、询问当事人之后,公安机关认定,醉
酒男子刘某寻衅滋事殴打张女士,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经
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认为张女士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
日,罚款200元。 张女士无奈地说:“公安机关说刘某推我,但是我也还手了,
就叫互殴。我心里始终不得劲儿,时刻提醒自己,以后遇到这种事情,要不我就让他打几下
,要不我就直接跑出去。”这一纸行政处罚,与张女士心中的是非对错认知大相径庭。但对
于开餐馆的她而言,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深究此事,且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于是她决
定接受处罚。她说道:“只要事情平息了,你还能在这儿做生意。因为我们家经济来源主要
就是这个店,没有其他的,所以我接受了。” ###
赔偿纷争:正义之路的再启程 本以为接受完处罚,此事便尘埃落定。然而,没过多久,
刘某找到张女士,要求她进行赔偿。这让张女士意识到,必须明确自己的还手行为是否有错
,此次冲突的性质究竟该如何认定。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
女士用啤酒瓶砸伤刘某,致使他左侧面部有1厘米的划痕,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据此,刘某
提出要张女士赔偿4万元,否则就要上法院起诉她。 对此,张女士表示:“当时事
发太快了,我不确定刘某的伤,是不是自己拿啤酒瓶反击造成的。更重要的是,我坚持认为
,双方的冲突是对方造成的。” 2021年5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
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21年11月,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作出的行
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202
2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审法院都认为,虽然张女士用啤酒
瓶殴打刘某系被迫反击行为,但该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故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
罚得当。 张女士仍不服,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10月
,山东省高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张女士的再审申请。 张女士一边奔波打官司讨
要说法,一边经营饭店维持生计,虽辛苦非常,但心中总盼着有人能体谅她事发时的处境。
然而,历时一年半,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判决结果并未改变。张女士感慨道:“心里多少
还是有一点怨气的,他只是看到我还手了,就认为是互殴,没有站在我们的位置上去考虑我
为什么还手。” ### 真相探寻:伤因之疑现转机 张女士并未就此放弃,只
要还有法律途径可走,她都愿去尝试。在律师的建议下,她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这
一次,检察机关对一个关键细节的认定,让案件性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检察
官注意到,在张女士的饭店内,靠墙装有铁质的暖气片。从事发时的视频可以看到,冲突发
生时,刘某将张女士压倒在地上,虽然倒地的位置被阻挡无法看清,但两人的头部离暖气片
很近。检察官认为,不能排除刘某撞到暖气片,而导致面部受伤。而法医给出的鉴定意见,
也支持了这个观点。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洁说道:“通过鉴定书内附的检
验照片来看,刘某的伤口主要是集中在左侧额部1厘米的一个横向皮肤疤痕。我们通过咨询
法医技术人员给出的意见就是伤口的形态与啤酒瓶相比和暖气片可能更为吻合,所以这个事
实认定是有一定的疑点的。” 检察官认为,既然刘某面部轻微伤的成因不确定,那
么公安机关认定“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打伤”的这一事实也就存在疑问。根据这一点,检
察机关就能以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 然而,这样的结果,是张女士想要追求的公平吗?丁洁副检察长回忆道:“在办
案当中张女士说过一句话令我印象深刻,她说法律不应该保护我们吗?被打了还手就错了吗
?这是她的一个疑惑。她只能用这样一种朴素的观念去认识和理解案件,我想这也是现实中
很多人的疑惑。” ### 法理思辨:治安领域的正当防卫之辩 若以刘某的伤
形成原因存疑为由提出抗诉,显然无法解答张女士内心的疑惑——当有人施暴的时候,是不
是可以还手?法律能不能给她撑腰?但如果检察机关以张女士正当防卫为由提出抗诉,又能
否获得法院裁判支持呢? 虽然在刑法领域,正当防卫制度伴随着一起起典型案例,
早已被唤醒。可张女士的案件是一起治安案件,在这个领域,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并不多见。
在治安处罚领域,认定正当防卫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检察官表示,现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未明文提到正当防卫条款,但公安部2007年印发的《公安
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为了免
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检察官认为,这一条款与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精神具有一致性。 丁洁副检察长
认为:“我们考虑到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人类的防卫权,所
以它在法律适用的领域不应当有区分,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和刑法,它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
重要的法律工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同样也可以适用
,特别是在我国民法典当中,对于正当防卫也有了明确规定,所以我们认为正当防卫不应当
是刑法领域所独有的一种制度。” 既然有相关解释规定,那双方的冲突因何被认定
为“互殴”呢?检察官了解到,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认定刘某寻衅在先,但是张女士使用啤酒
瓶还击,导致对方轻微伤,反击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也构成了违法,所以对双方都作出
了行政处罚。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杨刚表示:“这个案件的关键就是
刘某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有额头的伤,毕竟对刘某造成了轻微伤,可能公安机关作处置的时候
就会考虑这一方面。” 不管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还是一审、二审的法院判
决,都提出了一致的观点:虽然张女士有防卫的性质,但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而且具有社会
危害性。 对此,检察官找到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案件进行参考,已被公众熟知的昆
山于海明案中,起初也存在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无罪还是有罪的争议。面对持刀威胁的
不法侵害者,防卫人于海明夺刀后实施连续反击行为,致使对方死亡,司法机关充分考虑他
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认为他无需在紧急情况下作出“完美理性判断”
。最终依法认定于海明为正当防卫。 检察官认为,冲突发生时张女士的处境和于海
明有相似之处,面对比自己强大的不法侵害者,也不能苛求她在紧急时刻采取与侵害基本相
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杨刚主任说道:“我们不能用事后的眼光去判断,我们要站在一个普
通人的角度去看这个案件,我代入张女士,我处在那个位置上,我能怎么办?对方来我的饭
店寻衅滋事闹事,我难道就任他欺负,任他打骂,我难道一直要等到公安机关过来,在这个
过程当中我什么都不能做吗?我觉得这个是跟我们现代的法治理念相悖的。” 检察
机关认为,在冲突中,刘某连续多次猛推、掐压张女士,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张女士基于紧
急状态下,被迫利用身边物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行政处罚。于是,山东省淄
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玉伟
说道:“这起案子虽然很小,就是治安领域一起普通的治安处罚案件,但是检察机关有责任
和义务,去回应老百姓对于公平正义最质朴的期待。” ###
再审判决:正义之光终照耀 收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
行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对这起抗诉案件开庭再审。 杨刚主任表示:“我
们觉得如果认定成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他无论是不是构成轻微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已经
不是那么关键了。在提请抗诉的报告当中,也就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作了重要的阐述。”
再审庭审中,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被申请人桓台县公安局表示,在冲突过程中,张女
士一开始就没有任何隐忍表现,而是使用危险程度高的啤酒瓶主动攻击刘某,对冲突的升级
有着明显过错,且导致刘某轻微伤的后果。所以张女士的反击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意
图、防卫限度等要求,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庭上,双方态度鲜明,治安领域对
正当防卫的认定,虽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却关乎“正”与“不正”的界限。
2024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结合案件证据,法院认为,公安机关
认定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的事实,证据不足。对于张女士反击行为的性质,法院
认为,本案的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刘某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行为,张女士为了免
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违法侵害
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张女士感动地说:“那
上面句句都是站在我的位置,为我们着想,在体谅我们,给我感触很大的。” 法院
判决书中还写明,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这种处
理方法模糊了“正”与“不正”的界限,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女士欣喜地表示:“心里
面没有大石头压着了,感觉浑身轻松,当时罚的200块钱也退了,退回来的钱就是对这件
事情的肯定。” ### 尘埃落定:正义守护生活之光 案件尘埃落定,日子重
回正轨。如今,张女士和丈夫依旧在淄博经营着那家餐馆,寻常烟火,安宁平和。当年那个
勇敢冲上去,要保护妈妈的小男孩已经上了小学,张女士要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孩子,公
平与正义的可贵。 丁洁副检察长说道:“张女士碰到这样的事情之后,感觉自己受
到了委屈,她还是继续选择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非常理性,她相信法律,我们也会
用法律来维护她的权益。” 治安案件中,被打还手就会认定为互殴吗?这一直以来
都是很多人心中的困惑。如今,这个困惑不仅有了张女士的司法案例作为参考,在立法层面
,也将对这个司法困境进行明确。 有专家表示,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
处罚领域的适用并不多见。既存在法律依据不完善,也存在执法理念差异等方面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旨龙指出:“因为还手而被认定为互殴的案件,它的确在外观上跟互殴
的案件有一定的相似性。如果认定一方为正当防卫,那么另外一方他可能会纠缠不下,反而
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如果涉及刑事案件,那么办案机关它可以采取更为多样更为有力的证据
调查措施,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如果是普通的治安案件,办案机关所能采取的调查
措施其实是有限的,力度也是有限的,可能不能够很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的某个关键方面,会
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据了解,将于今年6月继续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中,新增了正当防卫的条款。有法学专家指出,这个条款的加入
,可以推动执法部门擅于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避免出现在双方冲突中,简单认定为“互殴”
,以及“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等“和稀泥式”执法,弘扬社会正气
。 郭旨龙教授认为:“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就是指引办案机关要常态化
地去考虑还手的一方是否有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能够在执法实践当中扩大正当防卫制度
的适用;另一方面就是它有助于积极地鼓励公民维护自身乃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当
中形成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勇于积极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 那么,与刑
事诉讼领域相比,在治安管理领域,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什么差异呢?北京大学法学院公
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宏表示:“基本上大体的原则和刑法当中的原则是一样的,就是在判断
的时候也要看到对方危险的紧迫性,防卫的正当理由,这个危险是不是正在进行。”
有专家指出,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应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作用,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在
不同领域的适用,让“法不向不法让步”的精神贯穿司法实践的全过程。 赵宏研究
员说道:“无论是刑法当中激活正当防卫的条款,还是民法典当中规定正当防卫不用再承担
侵权责任,还是普通的治安类的案子当中,我们都可以把正当防卫作为免除行政处罚责任的
一个事由。我觉得整个法律体系都在不断地想传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基本精神,塑造
一个和谐、有序、公正的基本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