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梯冲顶致业主身亡事件:谁来为他的死亡负责?

2025年2月18日晚,59岁的韦某像往常一样陪着孩子在楼下玩耍,因孩子想跳绳,韦某便乘电梯回家给孩子拿跳绳,谁也想不到,韦某这一去竟成为了永别,那个经常乘坐的电梯竟成了夺取韦某生命的凶手。

监控视频显示,在短短55秒内,电梯轿厢从17层高速冲顶至33层,韦某虽然多次按压选层按钮,却未能逃脱厄运,最终因头部遭受重创不幸当场身亡。孩子再也等不到他的父亲了,原本幸福的家庭却因电梯故障而陷入永远的悲痛中。那么,电梯为何会突然冲顶,谁来为韦某的死亡负责呢?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电梯事故的责任承担通常涉及多方主体,包括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检测机构以及乘客等,需根据事故原因、相关主体是否履行法律义务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根据昆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可知,案涉三家单位均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总结来说就是,维保的没好好保养,检测的没按规矩检测,物业也没把电梯安全当回事。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若物业管理人员、维保人员因疏忽大意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一人死亡,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条,特殊之处在于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若本案无法证明电梯事故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则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行政责任角度,由于调查报告中该事故被认定为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可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关人员处以吊销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

在韦某已经离世的情况下,争取最大限度的民事赔偿才能缓解他们因失去亲人而承受的巨大痛苦。三家单位的行为侵犯了韦某的生命权,韦某的近亲属可将维保单位、物业公司、检测机构等作为共同被告,以《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依据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并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向案涉单位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

说到底,这起事故不是天灾,是人祸。是维保单位糊弄事、检测机构走过场、物业公司甩责任,最终造成了这样的悲剧。希望这起案件能敲醒所有相关单位:电梯里装着的不只是乘客,更是一个个家庭的幸福。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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