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削弱成年人失能后风险的监护制度

普法小文章系列

“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福”,正常的成年人可能因意外、疾病、衰老而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需要被监护。正常人成为需要监护的人,哪些人可以作为监护人呢?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以上规定可见,成年人成为需要监护的人,可能会出现没人愿意监护或者自己落入不喜欢的人之手被其监护,财物人都其保管支配,这种情况不免让人细思恐极。

为充分尊重个人意愿,解除后顾之忧,《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此规定即为意定监护,赋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指定自己失去能力后监护人的权利,意定的监护人不限于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可以让其放心的将身家性命托付给信任的人,保障其后的生活,可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失能后的生活风险。

当然意定监护的前提是需要先和拟指定人协商一致后才能意定,且需要以书面的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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