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的逻辑》之十一

教学活动理论的考察

教学,是师生之间沟通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中学科教学的主要作用就在于以这种活动作为源泉,引发学生的文化性发展。其可解读为:参与教学的特定文化活动的“人格内部的特质与侧面”,在活动中并通过活动得以形成。

最优代表性的“活动”概念的界定,当属《苏维埃心理辞典》的词条:“活动:主体与周遭世界之间的交互作用的动力系统,在这种交互作用的过程中对客体的心理表象得以表征与具体化。借助心理表象的终结,主体与客体世界的关系得以实现。

“教学”是以学生一系列的活动构成的。学科的教学是在特定的活动中,通过活动创造学生的发展文化的。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在活动理论看来,所谓“儿童的心智活动”,是指学生人格的内在特质与侧面活动中通过活动得以形成的。心智发展是个在生活条件之中他们的活动所造成的变化结果而形成的心理形成物。

“活动”的概念是构成活动理论的基本概念,可以视为人类与环境交互作用的基本单位。就心智发展来说,“活动”可以视为“外部制约”与“内部制约”的交互作用。

在学科的教学中,学生的活动指向人类积累下来的“社会经验”的习得。所谓“社会经验”,就是“利用并创造文化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手段与方式”,所谓“习得”意味着这种社会经验转换成学生的人格素质。

学生通过学科的学习活动所发展起来的新的心理形成物,包括了自我调整、合作、规划、理论思维、认知兴趣、科学的概念体系等等。教学这一活动是有别于社会的教育现象的。可以说,它是学生发展的社会文化组织的一种独特的形态。

“教学”是一种借助配置特定的活动而引发学生发展的“组织化的社会环境”。教学中的学生的发展是依存于“教学”这一社会环境的状态的。

人类同客观世界的两种类型的相互作用——-“主体-客体”的相互作用与“主体-主体”的相互作用,是不可分割的。

“教学”这种活动不能还原为教师与学生的个别行为,而是社会集体中的沟通事件。因此,从“教学”这一社会环境出发,把握个体学习活动的面貌,或是把握彼此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对于教学设计来说十分重要。“教学设计”的“集体性主体”可以区分两个水准。一是设计课程与教学的“集体性主体”,即课程改革方案、课程标准及教科书的编制者;二是直接实现教学活动,通过个人与个人的相互作用构成教学过程的“集体性主体”,即教师与学生。

新与旧教学理论之间的差异有几点:其一,学习原理不同。其二,活动单位不同。其三,活动的对象不同。其四,活动的性质不同。其五,发展原理不同。其六,指导逻辑不同。

教学是集体性的,而教学中的“学习活动”有助于发展学生健全的人际关系,教学中的合作是教学的全过程必须考虑的问题,这也是采取怎样的学习形态的问题。合作性“学习活动”形态的最大特点在于,借助参与活动的所有学生的合作活动来解决设定的课题。合作性“学习活动”的实现要求学生之间的合作与沟通,这对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尤具价值。

合作性“学习活动”的形态可以用种种不同的方法构成。如何组织学习小组,关系到合作学习的成果。让不同合作状态的学生尽可能一起从事作业,尽可能交替地发挥核心角色的作用,是最合乎合作的本质的做法。学习小组中的合作作业,通过每一个成员在各个阶段的共同行动加以实现。不过,也可以作一些分工来完成。

学生的人格发展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并通过活动得以实现的。这里所谓的“一定的社会关系”指的就是“学习者共同体”和有效的“学习活动”。“学习者共同体”的探究活动并不是求得“唯一正解”的活动,它是组织、引领、调整、构筑每一个人所内化的知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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