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 保单的六大法律功能之三:“专属性”
你知道么?如果是没有提前规划的法定继承,你孩子的配偶也有份儿,传承就没有了专属性。
先说一个现实的、发生在上海的案例。
一对父母,只有一个独生女儿康路(化名),康路已婚。父母有大量房产和金融资产,价值2个亿。不幸的是,人生无常,父母一场车祸离世,没有提前写遗嘱、做传承规划,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对2亿元的遗产进行分配。由于康路处于婚内,又没有提前通过遗嘱明确“遗产仅给予女儿康路,与其配偶无关”,因此,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则,2亿元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康路和其配偶共同继承。康路不懂法律,但配偶懂,耐心陪伴康路办理完继承权公证、完成遗产过户后,就突然消失了,随后一纸离婚诉讼的传票寄给康路,要求离婚并分割一半的遗产,即1个亿。
这样的局面是康路的父母愿意看到的么?当然是百分之一千一万的不愿意。但,正式作为父母,没有关于传承的意识和提前规划,百年后陷女儿于失去婚姻、失去财富的局面,与失去双亲的痛,痛上加痛。
怎么提前规划,可以不分给康路的配偶呢?如果不用保单的方式,就需要提前写遗嘱,并且明确“房产只留给女儿康路,与配偶无关”,这样才可以绕过法定继承的规定,转而变成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分配了。并不复杂,但需要懂、并且真的提前做。
你又知道么? 如果用保单来传承,就只属于受益人,与受益人的配偶无关,用保单做传承就有专属性。
仍然以上海的这个继承案例为例。假如康路的父母有传承意识,通过保单来传承这2个亿,父母自己做保单的投保人、父母自己做保单的被保险人,女儿康路作为保单100%的受益人,那么当父母百年身故时,保单的理赔款会100%赔给康路本人,并且根据法律规定,这笔理赔款只属于康路所有,与其配偶无关。
有法律依据么? 有。
《民法典》第1063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八民会议纪要》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是你,你会怎么选择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