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记:因第三者导致的工伤,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赔偿

丁某为一家俱乐部的健身教练。2017年,丁某在俱乐部内与人切磋拳击,被击中腹部。后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丁某为因工致残七级。

2018年,丁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合计22万元,经当地仲裁委核算,实际裁决公司支付19万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抗辩理由如下:

1、双方事实上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劳务雇佣关系。丁某要求公司按照工伤对其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即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丁某与人切磋拳击,被击中腹部,当天并没有出现异常,三天后才去医院就医,丁某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即便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丁某也应该首先向切磋对方主张赔偿,之后再向公司主张赔偿差额。

因双方之间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等事项,此前均已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裁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法院诉讼,表明公司认可劳动部门的处理结果,因此法院据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关于此案,公司的三点抗辩理由均被法院驳回,无论从实体和程序均没有疑义。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双方之间只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劳动关系成立:一是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实践中,单位经常以签订“劳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甚至于“合作协议”等方式,来规避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但事实上,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同样可以确认劳动关系的成立。希望以其他合同形式来改变双方之间的关系属性,最终并不能改变双方之间本质的劳动合同关系属性。

2、关于工伤认定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满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什么动作都没有,那只能说明单位认可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在之后的争议中又以此为由作为抗辩,自然不会被法院认可。

3、关于工伤中的第三者责任问题

根据规定,工伤由第三者原因导致的,职工既可以向第三者索赔,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丁某直接向公司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也在合理范围内。

此前,对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的工伤,各地在处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不一样的地方,不过2014年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三点:

一是职工已向第三人提前诉讼或者已获得赔偿,社保机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职工没有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者尚未获得赔偿,起诉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的,法院予以支持。

三是职工已向第三人提起诉讼,继而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法院予以支持,但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从这里,至少明确了两个点:一是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与是否向第三人索赔没有直接关系;二是除了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即便第三人已经赔偿了其他相关损失,也可以继续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支付除医疗费用外的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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