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与《论语》,理论与实践,相得益彰。
《论语.为政》篇第三:“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导是引导和教导,齐是使之达到规范整齐。以政治的手段来管理人,领导人,以法律制度的手段来维护秩序,以刑罚的措施使人的言行达到规范,结果是什么?结果是民众虽然免于受到刑律的处罚,但却不知道什么耻辱。
以道德情操来管理人,领导人,以礼教、礼制的手段来规范人的言行,民众不但知道羞耻,而且知道自己为什么感到羞耻。
这就是孔子的“有耻教育”!有耻教育,也是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气质。
耻是内心的羞愧。如果单纯以权力和制度来约束人,以刑罚来规范人,也能达到组织体系的稳定状态,但民众只是迫于威严和逃避惩罚被动地服从,而缺乏内心对组织的道德归属与信仰认同。我虽然服从,但我内心里不信你那一套。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秩序与稳定,注定是虚浮的。甚至民众为了逃避惩罚而钻制度的孔子,甚至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李达康说了一句话“法不禁止则可以为”,意思是说只要法律和制度明文不禁止的行为,都是可以去做的。真是这样吗?其实是断章取义,因为这句话前面还有一句“法无允许则不可为”,同样,法律制度没有明文允许这样做的,就不能去做。
断章取义,就是钻制度和法律的空子。钻空子,打擦边球的隐形危害,比明目张胆地触犯法律更加严重,因为它会摧毁法律制度的底线。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制度能够细化到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环境下,规范人的任何言语和行为,按照这种逻辑,与其说我们在建立有限的法律制度同时,不如说在法律制度之外留下了无限的空白,让别有用心的人可以肆无忌惮地曲解法律,玩弄法律。
在法律制度之外,还有一种道德约束。这是模糊理论,到底什么是道德的顶点,什么是道德的底线,没有任何明文去制订规则,但道德的规则又无所不容,无处不在。它使人在内心里建立一种羞耻心,主观的自我约束比客观的外在抑制更加有效,只是我们过多地关注于所谓“治标”,而将耗时更长,耗费精力更多,效果也更持久的“治本”人为地忽略了。
标本兼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就是法律和道德双轨制,既强调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注重道德约束对法律的弥补和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