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居住权属于共有权吗?

依据法律规定,居住权是房屋的用益物权,即使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也可以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那么居住权属于共有权吗?

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居住权属于共有权吗?

一、居住权属于共有权吗?

居住权属于共有权。按份共有的房屋设立居住权的,需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才能设立。

《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房屋居住权丧失的情形

1、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本质上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而设定的物权,一般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长存续期限,如居住权人死亡(包含宣告死亡),居住权人因失去权利这一要件,自然归于消灭。

2、房屋标的物灭失。居住权的标的物是以房屋为客体,房屋又是居住权存在的客观基础,一旦客观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居住权丧失。

3、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已届满或解除条件已成就。当事人对居住权的存续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在该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另外,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附解除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归于消灭。

4、居住权的自由处分。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依照民事处分原则,也可以对居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比如,在居住权利存续期间,居住权人基于其它目的或更好地维护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居住权人可以对其享有的居住权进行放弃处分,从而居住权归于消灭。

综上所述,居住权属于共有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居住权属于共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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