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语》12 | “礼”曲径通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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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大小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有若讲的“礼之用,和为贵”就是礼的哲学,礼是服务于社会等级关系的。从一个家庭的婚礼宴席,到一个单位的聚会,再到一个政府的政务会议,参宴者、参会者、观礼者一看,尊老爱幼,地位高低,身份显贵就一目了然。因为礼,规矩就不能乱来,只有“礼”与“和”达到平衡,社会才会和谐。因此“先王之道,斯为美。”这也是古代君主的治国方法,宝贵的地方就在这里。

其实在“礼”与“和”的辩证关系中,并不是由“礼”直接到“和”的,而是由“礼”而引发“敬”,再由“敬”而抵达“和”。

当然有“礼”,就会有尊重,有尊重就会“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不然无礼,就是不敬,势必形成“你犯我一尺,我回你一丈,你欺我三分,我还你一寸”。

“礼”也有区分,在《八佾篇第三》“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连孔子对越礼都嗤之以鼻,怒不可言。越礼在哪儿呢?八佾是属天子祭祀的舞蹈,而季氏属大夫,只能配四佾。这就是越制,那还有什么干不出来的?必定有取而代之之意。当属不敬,就会打破“和”的平衡。

所以“大小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不论大事小事只顾按和谐的办法去做,有的时候就行不通。为和谐而和谐,不以礼来节制和谐,也是不可行的。”还得以“礼”的基本精神去调节一件事物,去中和一件事物。

于今而言,失礼属法律原则之下,民众就会用约定俗成的礼仪道德来羞辱一番。非礼属法律原则之上,就得运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纠错约束。

所以夫子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意思是不合符礼教的话不能看,不合符礼教的东西不能听,不合符礼教的东西不能说,不合符礼教的东西不能作,严格管束自己的眼睛、耳朵、嘴巴、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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