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几乎所有的正常情况下,单方面地用自己的个人喜好乃至个人情绪去强行要求别人,甚至完全不考虑现实情况或者其他人的正当权益,都是不合理的无礼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对其他人的冒犯。因为,在“所有人都在人格和尊严上平等”这一条前提之下,每个人的个人喜好或者个人情绪也都应该是平等的,没有“谁比谁高贵”或者“谁比谁低贱”。更何况,某些信奉偏见、自私自利、只会凭借自己的个人情绪思考和做事的人所拥有的个人喜好、个人情绪很可能是错误的,还有可能是对自己、对他人都有害的。
这意味着,在很多情况下,“某些人喜欢”或者“某些人讨厌”之类的依据能否成为指导他人或者要求他人的依据,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一条原则来判断,而不能不加甄别地套用到不同的人身上、不同的领域之中、不同的现实情况之内,尤其不能被某些多管闲事、好为人师、毫无实际能力的人滥用。
然而,现实世界中有一些人根本不明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一条适用于大部分正常现实环境的道理。某些人甚至不懂或者不承认“人与人在人格和尊严上应当平等”。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认为“某些人的个人喜好、个人情绪高于其他人的个人喜好、个人情绪”,甚至有可能认为“某些特定的人的个人喜好、个人情绪高于一切”。
这些人当中既包括某些好为人师的人,也包括某些一无所知却自以为是在“劝别人”、做好事的人,还包括某些居心不良、企图蛊惑乃至操控他人的人。在他们的观点之内,他们认定的某些“高于他人的人”可能是某些掌握力量或者资源的人,可能是某些在事实上处于较高的地位的人,可能是某些被他们认定为“数量多”或者“高贵”的人,还可能就是他们自己。他们有可能在现实生活中随心所欲地以“某些人不喜欢”“某些人不会喜欢”为理由来干涉乃至直接阻止其他人做事,还往往拿不出或者根本不会拿出任何可证实的依据来证明他们自己的观点。他们当中的某些人甚至会义正辞严地用“你这样做会让某些人喜欢你吗”“你这样做一定不会被某些人喜欢”之类的话来对别人说教,好像其他任何人不遵从他们的观点、不去迎合乃至服从他们认定的人就是一种罪恶一样。
即使他们当中有一部分所谓的好人,这些“好人”也大概率只能办成坏事、得到坏结果,甚至同样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让他人遭受实际损失。某些居心不良、损人利己乃至损人不利己的人更不必说。
大多数做过一定数量的实事的人都应该懂得:在现实世界的很多领域当中,“喜欢”“讨厌”之类的个人情绪不可能是大多数正常人做事、做出选择、做出判断的唯一依据,甚至有可能根本不能作为依据。
在所有客观现实因素占比足够大的领域或者现实环境之内,无论是“好”和“坏”,还是“好”和“差”,或者是“对”和“错”,都有清晰而明确的标准,且不会只因为某些个人或者群体的情感好恶而轻易发生改变。即使某些不同情况下的具体标准有一定的不同之处,那些不同之处也不可能只由某些人的“喜欢”或者“讨厌”来决定。无论是某些现实中的物品的质量好坏,还是人的某些实际能力的高低,都是如此。
而且,现实世界中的很多不同方面的实际利益都和人的情感好恶无关,很多事物的客观运行规律同样和人的情感好恶无关,判断很多人或者事物的价值的标准也不是“会不会被人喜欢”“会不会被人讨厌”。即使真的有人在情感上喜欢某些质量差的物品、厌恶某些质量好的物品,质量好的物品起到的功效也已经比质量差的物品大;即使真的有人在情感上喜欢某些能力低下的人、厌恶某些能力高强的人,能力高强的人在需要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之下起到的作用也比能力低下的人大。无论是人的能力变化或者身体机能变化,还是物品的质量变化、实际功能变化,全都和任何人的情感好恶无关,也不是任何人能够只凭借自己的情绪来篡改或者否认的。
只有在其他各项因素都差别不大乃至毫无差别的情况下,包括“喜欢”“讨厌”在内的各种情感因素才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这一方面的因素起到的作用也是因人而异的,因为,不同的个人或者群体拥有不同的情感好恶和情感需求。
几乎所有认为某些人的情感好恶可以取代人或者物体在现实中的客观差异,甚至认为自己的情感好恶高于一切的人,要么幼稚,要么愚蠢,要么就是坏。无论这样的人到底是什么人,这样的人以及被他们喜欢、支持的人都几乎不可能有多少真正的正面价值。
另外一条可以被验证的道理是:“争取别人的支持”和“讨别人喜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某些人之所以会随心所欲地用“某些人不会喜欢”为理由来对别人说教乃至强行干涉别人,正是因为他们不懂“争取别人的支持”和“讨别人喜欢”之间的区别。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甚至会恶意混淆这两者,从而达到误导别人的目的或者满足自己的情绪需求。
对于大多数的正常成年人而言,在正常情况下,“争取别人的支持”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平等关系之上的合作,而非某一方对另外一方的施舍。正常人争取他人的支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资源交换、机会共享、互相学习和互相利用,也就是“你给我什么或者帮我做什么,我就支持你”,是尽可能地让双方或者多方都一定程度地获利的行为,更是尽可能地让每一方追求的正当利益都最大化的行为。正常的“支持”行为所需求的回报也是在正当规则范围之内的正当回报,而不是对他人的强行干涉、强行逼迫,更不是要求他人必须服从自己、强行损害他人的正当基本权益。不同的人需要争取的目标群体自然也是不同的,至少不可能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完全相同的。争取不同的目标群体的方法、条件自然更不可能完全相同。
然而,“讨别人喜欢”不属于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合作,而是某一方低三下四地去讨好、迎合另外一方,是建立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之上的不合理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之中,处于较低地位的讨好者很可能几乎完全没有自主权,也很可能必须完全遵从处于较高地位的被讨好者的要求,哪怕某些要求根本不合理乃至根本无法在现实中实现。在低三下四地讨好他人的过程中,讨好者很有可能不得不改变自己的目标以及很多具体做法,还很可能因为这一点而无法实现自己的原本目标,甚至有可能被足以干涉、支配自己的被讨好者改变乃至控制。更何况,即使是在某些逼迫很多人不得不讨好别人的恶劣环境之内,“讨别人喜欢”也从来都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人实现自己的目标、获得自己想要的利益。
当自己被迫身处不得不讨好别人或者由某些人的情感好恶决定一切的恶劣环境之中的时候,正常人的想法应该是尽可能地改变或者离开这样的环境,而不是和从这种恶劣环境当中获利或者被这种恶劣环境同化的人同流合污。那是无能、愚昧或者居心不良的人的想法。
在正常的现实环境之内,只有一种成年生物是必须完全通过“讨别人喜欢”才能存活的,那就是宠物。
宠物的主要特征是:没有独立生存的能力、没有真正的自由、自身能够拥有或者享用的资源全部取决于掌控者、自身能够行使的权利及其范围被包括掌控者在内的外人限制、自己难以完全自主行动乃至难以完全自主地表达思想。
无论是在哪一方面,宠物的特征都和有独立生存能力的正常成年人类不同。也就是说,如果某些人自身的特征和被操控、被豢养的宠物是一样的,这样的人就不属于正常的人,更没有资格只凭借自己的偏见、情绪、私欲来随意要求、随意干涉他人的想法和行动。这样的人的情绪、私欲不能说明任何道理,更不能用来指导任何与他们不同的人。
任何拥有基本自尊和具备基本实际能力的人,都必然不愿意成为事实上的宠物。想要做到这一点,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认清如同宠物一般的人以及想要把自己变得如同宠物一般的人,并尽可能地远离这些人。
2025.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