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95章 第四十八回上  积德行善屈打成招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

本回前半回内容,没有写到回目诗文里,我这里自创了两句回目诗文。

山东巡按御史姓曾,曾巡按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或者类似国家监委派驻到山东省的纪检监察组组长,在看了童安递上来开封通判的信和诉状,批了诉状发回东平府,东平府府尹发现自己维持西门庆的原判可能维持错了,就发到下面的阳谷县查办。阳谷县是清河县的隔壁县,也是武大郎和武松的故乡。正好阳谷县丞之前曾经处理过一具无名尸案,因为是河边附近庙里和尚发现河里浮尸,就给捞起来埋了,县丞一口咬定是和尚杀的,就把和尚们给关了起来。现在童安来辨认尸体,就是主人苗天秀,再审两个船工,供述和童安的诉状一致,曾巡按大怒,一边派人去扬州抓苗青,一边上报提刑所正副两个千户贪赃枉法,私放罪犯。

曾巡按发下来的案子,东平府可以提审,也可以发回重审,东平府府尹没有把案件再发回提刑所或者清河县衙重审,而是发给了隔壁的阳谷县重审,是因为东平府下辖只有清河阳谷两县,发给原审以外的同级法院是第一选择,正好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阳谷县曾经处理过无名男尸案只是巧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这半回故事,除了再审的法律事件,还有一个国家赔偿的问题,阳谷县审无名尸案,冤枉附近庙里的和尚,都屈打成招,还将“众僧收监,将近两月”。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具体赔偿机关的确定。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为现在的刑事案件,是由公检法机关按流程进行,最终负责赔偿的机关就是最后的那个错误机关。假如公安机关错了,检察院拒绝批捕起诉,那么由公安机关按天数赔偿;假如公安机关错了,检察院没有发现,提起公诉,被法院判无罪了,那么检察院赔,公安局不用赔;如果法院也没有发现,判了有罪,那么发现后由法院赔,公安局检察院都不用赔了。

当然,如果在某个阶段有了人身伤害,还是由造成伤害的机关赔偿。这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转换场所的时候,为什么新场所严格检查有没有伤病的原因。具体计算方式太过复杂,《再审金瓶梅》就不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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