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身体与物
一、血液
1、卖血契约以救人为业,台湾“民法”认为其不违反公序良俗,契约有效
2、供血人能随时撤销其同意 保证其尊严
3、人体部分与人分离,此部分人具有当然所有权
二、尸体
1、为物,构成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但不得自由使用、处分
2、公序良俗原则为标准
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其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所有权的认定,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权利客体,认定完成分后才能认定救济方式
案例
1、甲将土地上的梨树卖与乙
2、甲之子丙不知,将土地出租于丁,丁占有,公证十年
3、甲在第二年将土地卖与戊,并转移所有权
4、戊之债权人小花得否强制执行梨树?丁是否能够对抗?
A、土地与梨树的关系:台湾“民法”规定梨树为土地构成之部分。卖与梨树后在砍伐梨树之前,乙并不当然获得其所有权。其性质是债权的
B、乙与丁:两人都有果实收取权,占有租赁人优先
C、戊与丁:买卖不破租赁,且登记的租赁可对抗第三人
D、台湾“民法”规定一月内可成熟者可为查封之对象
E、台湾法规定有收取权的第三人得以对抗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