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人事件

“川师大杀人案”,这几天也是热搜词汇,事件是指2016年3月27日晚上11点50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发生杀人事件,同宿舍住的滕某杀死了室友芦某某。

案件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邀请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嫌疑人滕某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2017年9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2016年3月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一起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虽言杀人偿命,但是目前的法律,对精神病人都不会判死刑,因而也常会看到新闻,有人杀死了人,便说自己有精神病,要求做签订。

法律如是,多说无益。

那就说说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吧,在此案中,被告人的母亲说:自家孩子有抑郁症,曾经自杀过,但为了孩子的前途,向学校隐瞒了。让随时会失控的精神病人处于无人监控的状态,那当发生了此类事件时,是否也该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呢?本案中,被告家属的民事赔偿不到10万元,是不是也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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