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伟·学习笔记(28)机动车转让未过户情形下致人损害,受让人担责,转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买卖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无论是一次性付款买卖还是分期付款买卖,或者是多次转让(连环购车),在车辆已经实际交付受让人情形下发横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多次转让(连环购车)的则由最后一次转让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转让人(原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让人是否已经付清购车款在所不问。

2、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3、受让人购车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由受让人承担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责任,因受让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则先由受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机动车受让人和使用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其余不足部分,由使用人和机动车受让人按其各自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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