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清朝的监察制度

清代的监察制度上承明代都察院制,下接近代民主制度,不仅制定得严密、周详,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监察体系。

清朝简化监察组织结构,实行科道合一。清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沿袭明代而有所变化。虽然分设御史、给事中之官,但统归都察院领导,实行“台省合一”。都察院内实职的都御史、副都御史均称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凡称右的均为给各省总督、巡抚的兼衔。御史从13道改为15道,六科都给事中改称为掌印给事中。中央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统管,地方除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及不定期的巡按御史外,还设有督抚、按察使、道员等专职或兼职监察官员,保证中央和地方的监察体系统一。。

清朝在法律上确立皇帝对监察活动的监察控制权,不断完善监察法规、制度。乾隆八年颁布的《钦定台规》主要分为“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察”、“巡察”、“通例”八个部分,分别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职权、监察对象、基本任务和监察官应遵守的纪律和奖惩办法以及对科道官任免的规定等,在法律的高度保证了皇帝对监察权的控制。

清代的监察制度在纠正政府工作失误、澄清吏治、促使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生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最终促成了中国历史上三大盛世之一的“康乾盛世”的形成。

清朝的言谏制度,经历了一个伴随清王朝兴衰的发展过程。满清入关后,清承明制,设立六科,六科给事中掌谏诤封驳,为独立的谏议机构。都察院和六科的设立及执掌的明确,清代的谏议制度初步确立。随着清代专制皇权的不断强化,科道官员的谏诤权萎缩。雍正元年,皇帝下诏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台谏合一,六科给事中的封驳权名存实亡。为避免出现明末言路膨胀导致政治败坏的恶果,清帝有意识地防范、压制科道官的言谏职能。雍正皇帝开始推行密折制度,密折遂成为有效的开言路之法。

鸦片战争后,在有识之士的不断推动下,清廷被迫接受了设议院、开国会的主张,实行预备立宪。谘议局、资政院的设置标志着中国古代的言谏制度开始向近代议会民主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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