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

2.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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