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共享单车载人致同伴死亡担全责 律师解读争议焦点

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一男子坐共享单车车篮,同伴单手骑车,途中摔倒,坐车篮的男子不治身亡。这起因共享单车车篮违规载人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法院判决骑行同伴王某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共享单车平台无责。这一结果在社交媒体上掀起激烈讨论,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在我的自媒体后台收到很多私信,围绕“责任划分是否合理”“平台是否应担责”等提问,这里我找出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做一下解答。

针对 "双方共同冒险为何仅骑车人担责" 的疑问,李律师认为,本案中陈伟存在多重违法过错: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地方规定,自行车仅限搭载 12 周岁以下儿童,而成年人乘坐车篮属于明确禁止的危险行为;且根据车辆设计参数,共享单车车篮承重限制通常不超过 5 公斤,搭载成年人体重严重超出安全负荷;事发时陈伟还存在单手骑车持物、酒后骑行等危险驾驶情形,直接导致车辆失控。依据《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交警部门认定其全责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部分网友质疑企业产品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李肖峰律师表示,共享单车运营方已履行法定警示义务。交通运输部等 10 部门 2017 年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禁止共享单车违规载人,所有车辆均在显著位置标注 "仅限单人骑行" 警示标识,租赁协议亦明确约定用户不得改装车辆或超范围使用。除非能证明车辆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如车篮焊接工艺不合格),否则运营方无需承担事故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通常聚焦于实际驾驶人的违规行为。

针对案件代表性问题,司法实例:2023 年杭州共享单车载人侧翻致儿童重伤案、2024 年珠海家长改装共享单车致子女受伤案,法院均判定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一致:车辆实际控制人对载人风险具有更高预判义务,即使乘客主动要求乘坐,驾驶人仍有法定拒绝义务,不得因 "受害人同意" 免除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中,均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71 条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限制性规定作为重要依据。

并且陈伟(化名)的行为很大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判断是否构成该罪,要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去分析,因并非代理律师公开信息有限,这里不展开讨论。

李肖峰律师认为,需从三方面加强风险防控:法律层面,应严格遵守非机动车载人规定,违规载人可面临 50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刑事责任;安全层面,拒绝车篮载人、后座站立等危险行为,骑行前检查车辆制动、承重部件,杜绝酒后或分心驾驶;责任意识层面,驾驶人需明确自身作为 "第一责任人" 的法律义务,乘客亦应主动拒绝危险搭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提醒,共享单车配备的车篮仅用于临时放置轻便物品,切勿侥幸尝试超载使用。

近年来全国多地已发生多起因共享单车违规载人引发的交通事故,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始终保持 "严格归责" 原则。本案警示公众,交通安全法规的制定基于大量事故数据和科学论证,任何对规则的漠视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目前,启东市公安交警部门已联合共享单车企业开展专项安全宣传,重点普及非机动车载人规范及应急避险知识。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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