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为所学蒙蔽了良知(1/8)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因为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调整手段的特殊性而不同于其他法律,刑法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被害人和潜在的犯罪人。学习刑法,运用法律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同时也能增强法制意识。法律追求公平和自由,人生而自由,但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绝对的自由带来的是混乱,法律同时也是限制,限制了公权力,不让其无限扩大,在某个点上达到平衡。

《刑法》有三大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三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行法定原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简单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某一行为为犯罪行为,不能定罪判刑。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

在最近的两会中,有一位政协委员提出一个人犯罪,而他的子女就无法考公务员和参军这样的规定应该被掘弃,这段话一经过媒体的报道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律界的激烈讨论。政审这个东西是每一个想要考公务员和梦想投身军营的同学都不会陌生的东西,然而犯罪人的子女会因为政审这第一道大门被拦下,对于他们来说是不是一种不公平呢。

在开始我个人的拙见之前我想先说一个故事,社会学派有一个惊人的理论叫做“天生犯罪人学说”也就是犯罪基因论,犯罪人只是基因的奴隶。创始人是意大利的刑法学家龙勃罗梭,他之前是一个军医,在给士兵检查身体的时候发现,士兵好坏的差异是有无纹身,后来他成为一名监狱医生,他对几千名犯人进行了人类学调查和大量的解剖,得出一个理论:犯罪的原因是原始人所具有的低等动物特征必然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后面在《犯罪人》中提出:原始人是天生犯罪人的原型,在原始人类中,犯罪是一种常态,因此犯罪人并非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而是一个种特殊的人种,他们是人类的亚种,犯罪人就是生活在现代社会的原始人。他的这一理论在某个时间段内给种族主义大开方便之门,导致了许多人间惨案。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长得像坏人就宣判他有罪,同样,我们不能因为某人的父母是罪犯而假定他也是罪犯,从而施行限制。

虽然政审在实践中已经执行多年,但是在法律上却没有相关的依据,比如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在此法中并没有规定犯罪人的子女不能考公务员,只是规定了当事人自身如果有违法犯罪或者有过错行为的不得录用。

《兵役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当兵光荣,很多人挤破头都想去参军,可都没有机会,在此法中明确规定了除了在生理上有严重的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能参军,也与其父母犯罪没有任何关系

罪行法定等三大原则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对刑法的制定、补充、修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对于罪行的认定和处罚,处罚力度都必须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不能处罚和定罪,对于犯罪人子女的限制是连带性惩罚,与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相悖,我们国家的刑法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们刑法的制定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刑法并不是复仇法,也不讲同态复仇,刑法是让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同时进行劳动改造,最终让他改正回到社会。每个人在人格上是独立的,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殃及家人。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法律的依据不可增加公民义务,也不可减少公民的权利。

考公和参军都是目前大多数人的选择,如果因为犯罪殃及家人,很多人都会失去这样的就业机会,但是犯罪不会遗传,没有犯罪基因论,如果没有参与犯罪那么是否可以给予一点的宽容度。对于上述问题的提出,我觉得值得进行讨论和商榷,所以洋洋洒洒写下所思所想。法律具有局限性,因为受到当时的很多因素的影响,更有极端的学者提出,法律当他制定颁发的那一瞬间就已经落后,我对此持保留意见,但是我们依然可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正是有了学习才会有思考,有了思考才有思想的碰撞,思想的碰撞不见得是坏事,只有不断的碰撞才能有进步,追求真理的过程,必须有质疑。关于这个话题我在阅读了几位法律人士的文章然后结合自身所学,得出了一些拙见,也可以说是拙劣的模仿,如果有不正之处,欢迎指出。最后借用用罗翔老师的一句话来结尾:每一次学习都是为了追求智慧,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而蒙蔽了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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