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A 总的选择:是愿意自己的钱就是自己的钱,还是自己的钱拿去还公司的债?

001  人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A 总愿意重于泰山,于是给自己投保了三份增额终身寿险。

——三份都是A 总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的是受益人不同、保额不同。第一份保单,前一段婚姻的孩子B为受益人,受益比例100%,保额100万;第二份保单,现任婚姻的孩子C为受益人,受益比例100%,保额200万;第三份保单,现任婚姻的配偶D为受益人,受益比例为100%,保额50万。

002  法律功能四:隔离性,防用家庭资产,还企业的债

——假如A 总打算创业,知道创业有经营不善负债的风险,于是创业前先将给B的保单投保人变更为B,将给C的保单投保人变更为C,将给D的保单投保人变更为自己的母亲,然后开始创业。后来公司经营的很好,为了进一步融资上市,签署了《对赌协议》,并且以A 总和配偶D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股权回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结果,遭遇几年经济形势变化,对赌协议失败,公司需要回购出资,但由于三份保单都已不在A 总和D的名下,因此不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过保单的提前规划,有效隔离了负债。

——VS:如果没有做提前的规划和资产隔离的有效安排,当对赌协议失败时,不仅公司要承担股权回购的义务,A 总和配偶D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意味着要将以往多年积累的家庭财富,拿去偿还公司的债务,家人的生活被公司债务拖垮。

这一篇就说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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