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2

正式上班后的时间变的格外的零碎,想抽出来整块的时间都不容易,不停的班级和办公室跑,学生还认不全,还有少量的行政工作,孩子还没有上学,每天还要不停的督促其写作业和练琴,打卡等一系列的活动。感觉光完成这样都应付不过来,可是转念一想,既然加入的写作训练营就要用心的自我成长,跟他人无关,我看我的书,我写我的读书笔记。

今天阅读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章,法无文明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里面提到三权分立,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应当分立以制衡。只有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没有造法权,司法者只能根据法律去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超出刑法规范类推定罪。

里面有一点中国古代是否有罪刑法定思想的思考?中国古代所谓的“罪刑法定”是扩张君权的体现,它与真正的罪刑法定主义完全背道而驰。用商鞅的个人下场解读了“刻薄少恩”推行专制的法家和保障自由权限权力的法治,两者一字之差,谬之千里。秦孝公去世后,太子即位。曾被割鼻的太子老师公子虔告发商君谋反,派人逮捕商君。商君逃跑到边境关口,欲住客栈。店主不知道他是商君,言:“商君之法,住店之人无证件店主要连带受刑。”商君长叹:“新法之弊竟到这种地步!”商君离开秦国逃往到魏国。魏国人怨恨他曾不讲信用,欺骗魏国,大败魏军,拒绝收留,并将商君遣送回秦。后秦惠王对商君行车裂之刑,五马分尸,示众天下,以以儆效尤,让人毋学商鞅谋反,商君全家被诛。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法家之法何尝能给个体提供免于恐惧的自由,商君变法之初,是否能料想此等下场。自己死与自己制定的法律。从“法家”到“法治”,这一字之距,我们走了千年,仍然道阻且长。看了《扫黑风暴》,见识了人性的恶,那些由真实案件改编的故事,不时的给世人以警醒,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

读完这一段,罗老师出了一个思考题,罪刑法定原则,限制了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中的哪几项权力?鉴于自己知识的欠缺,去查阅了资料,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权包括规范制定权、证明确认权、对权力的赋予及剥夺权、对义务可以以及免除权、对争议的调处权。立法权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我认为它限制了司法权中的审判权和立法权中的制定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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