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第4项行动计划——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跨国公司可以轻易通过集团内部融资提高个别集团企业的债务水平

金融工具可以用于支付经济上类似于利息但拥有不同法律形式的款项,规避对利息扣除的限制

三个基本情形

1将第三方债务转移到高税率国家

2内部贷款超出实际第三方利息费用的利息扣除

利息100万,扣了200万

3利用第三方或集体内部融资为免税收入的产生进行融资


规制:

在固定比率规则以为提出集团比率规则,允许净利息费用高于该国固定比率的实体将利息最高扣除至集团全球范围的净利息/EBITDA比率

其他方法:

1最低标准排除净利息费用的实体

2如果第三方贷款用来支持公益项目,那么支付给第三方的利息可以豁免,但需要符合某些条件。——借钱来支持公益

3不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可结转到未来年度


不同行业的负债率不同,利率不同

考虑转让定价,将缺乏适当实质的应付集团利息限制在提供资金所获得的无风险回报水平之内,而且要求考虑集团的协同效益

也就是说,中国说,我们这家企业本来就活不了,不能再借钱,交那么多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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