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节后跳槽别太任性,当心因“限制协议”吃官司

回家过年少不了和亲朋好友们聚会,有些职场人在听闻他人的收入、年终奖数额后,往往心里遭受“打击”,激起了一颗蠢蠢欲动的“跳槽心”,因此节后也是跳槽的高峰时段。

殊不知跳槽并非简单地一走了之,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和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当心跳槽不成反吃官司!

案例

陈先生是A公司研发部门的骨干技术人员,双方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间2年,地域范围为“全国”。

2015年年末,林先生以个人原因为由,向A公司提出离职并经由猎头介绍入职总部在广州的B公司任软件研发部门负责人。

虽A公司与B公司总部分处北京、广州两地,但两公司为同类软件研发企业,存有同业竞争关系。

2016年6月,A公司以陈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陈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陈先生向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并判决陈先生需继续履行与A公司间《竞业限制协议》。

此后,陈先生不仅向A公司支付了竞业限制违约金,还向B公司递交了辞呈,解除了与B公司间的劳动关系。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跳槽”所引发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典型案例。

案例中,A公司与陈先生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因此陈先生在“跳槽”时,就需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入职或自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职场跳槽要“三思”

一思:与公司间是否有竞业限制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入职或自营与原用人单位存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劳动者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思:与公司间有没有保密协议?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也应遵守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如因“跳槽”而违反了保密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则劳动者也有可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思:与公司间有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的,则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约定、保密协议、服务期约定,可能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也可能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订立的协议文本中。

因此,大家在“跳槽”前,首先必须核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明确自己与单位是否存有上述约定。

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愉快跳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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