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探幽:21.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刑法理论上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一般来说,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事实时效性行为,因而也可以成为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是使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自身特色的最主要的要素。

对于实行行为这一重要概念,不能仅从形式上认定,还必须从实质上认定。实行行为并不仅仅意味着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而是具有侵害法益的急迫危险的行为。

至于某种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急迫危险,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同时站在行为时的立场,原则上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说明:

1.减少或者避免了法益的侵害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

2.对结果的发生没有做出贡献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

3.行为虽然对结果的发生做出了贡献,或者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某种联系(或条件),但行为本身不具有发生结果的类型性危险的,不是实行行为。

4.在法益本身存在危险时,不具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只要没有增加危险,就不存在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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