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体育直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

一、事件简述

凤凰网赛事转播案:2013年8月1日,新浪发现凤凰网在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鲁能VS富力、申鑫VS舜天足球比赛的直播。新浪公司认为:凤凰网所有及运营方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侵犯了新浪享有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天盈九州公司攫取了新浪互联公司的经济利益,分流了用户关注度和网站流量。新浪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盈九州公司停止侵犯中超联赛视频独占转播、播放权,停止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及其授权领域竞争秩序和商业模式的破坏,立即停止对视频播放服务的来源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消除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本案例入选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一审判决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独创性上构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认定凤凰网侵犯了新浪的著作权。但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认定体育赛事转播不构成作品,并驳回了新浪的诉讼请求。

1.为什么同一个案件在一审二审中呈现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呢?

2.一审、二审的法官分别采用了什么样的思路来审判这个案件的呢?

3.案件的审理,暴露出了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网络直播/转播画面存在的什么样的问题?

我根据一审、二审的法官审判的思路,制作了如下图片,以期梳理出本案件审判的关键点以及法官适用法条时的思路及思考。

二、审判的思路及其解读

    1.体育直播的画面是否构成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实施条例》将摄制形成的连续画面根据其独创性程度区分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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