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1)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 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棲-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淒-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炉。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共同财赔。

2、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1)任何-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2) 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爱好等专用财产,如书籍、工具等。
(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如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婚后-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 奖金等。
(4) 婚后夫妻- 方通过继承、接受赠与、遗赠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3、离婚后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妻为生活成为
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赔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 第二+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 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 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