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6 保证

一、汇票的保证

概念:票据保证,指债务人之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事项与签章的票据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形式与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保证”字样 (  如另行约定,只是民法上的保证效力,票据不发生效力);

实质要件:“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包括国家相关,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款式:

(1)绝对事项(保证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保证签章)

注意:

1.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 在正面记载;为背书人保证的 , 在反面记载

2.无保证字样,无票据效力,但具有民法效力

3.保证字样  +  保证人住所 +  签章 =  票据效力


(2) 相对事项:包括被保证人、保证日期)

1.未记载被保证人承兑的票据 ,承兑人为= 被保证人,未承兑 的 = 出票 人为被保证 人;

2.未写保证日期的,出票日为保证日期

3.无效力  =  有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对保证人的效力

1.保证人连带责任,无先诉抗辩

被保证人是承兑人的,持票人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付款(第一性权利)

被保证人是背书 人的,持票人不得对保证人主张付款,只能追索(第二性权利 )

2.票据保证责任的独立性

形式要件原因(理解为票据格式记载),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因为一眼能发现的问题;

实质要件原因(理解为具有法律事实的),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欺诈、行为能力、变造,不容易发生的)

3.票据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 连带

保证人与保证人 = 连带


(4)对被保证人的效力

承兑人是被保证人,保证人承担后,票据关系全部消灭;(第一权利人还清)

出票人、背书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承担后,保证的后手权利消灭,保证人为新的票据权利人;

保证人对前手行使追索权时,适用抗辩切断制度;被再追索的债务人,不得对抗善意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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