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征收过程中,对房屋的性质、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及补偿办法,一般以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公房租赁凭证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的房籍资料为相关依据。
某些情况下,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补偿呢?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仅有土地使用证,如何确定建筑面积?
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危机在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予以居住的房屋,以房屋测绘中心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