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岁被判老赖,未成年人可以被限制高消费吗?

2020年12月15日,一则9岁孤女被限制消费的新闻引起了热议。2012年陈某的生父陈东杀了她的生母和外婆,被判处死刑,陈东作案后卖房但没能过户,买主王某将房产继承人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55万。2020年11月,陈某因王某申请执行被限制消费。案件情况并不复杂,牵涉的法律问题却很多,“父债子还”到底有没有依据吗?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未成年人可以么?买家王某通过强制执行维权,适当吗?陈某外公作为监护人,对于判决生效的债务怎么办?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一、“父债子还”有依据吗?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从判决书能看出,法院判决陈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购房款55万元的责任。法院判决陈某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没有错,需要明确的是,陈某承担陈东应还的债,有这么几个前提:

1、继承人继承遗产了,未放弃。本案中,如果是陈东个人的房产,陈东被执行死刑后,该房产在发生继承时,陈东的继承人有其父母和女儿陈某,只有陈东父母放弃继承了,涉案房屋才会只有其女儿陈某一人来继承。

2、承担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上限。其实看了很多网上的争议,还有陈某外公不断的申诉,说到底都是对“陈某没有拿到55万,却偿还55万还要上黑名单”很有意见。55万的去向新闻里有提到,陈某20万给陈某的大伯后来又被女儿爷爷做手术用掉了,30万被陈东挥霍还赌债了,但是本案中,继承的遗产并不是这55万,而是涉案房屋,陈某有可能确实没有拿到这55万,但是在其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继承权也是不争的事实,所以,陈某在涉案房屋价值范围承担债务的偿还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二、法院在什么情况下限制高消费?买家王某通过强制执行维权,适当吗?

判决生效后,王某的利益诉求如何主张?向法院申请强制,基本上是所有人都会选择的权利救济途径,无可厚非。那为什么很多网友不站在王某的一边,很多人都觉得从2012年陈东交钥匙给王某后,王某一直占有房屋并对外出租,王某是有房租收益的,力挺小女孩绝大多数人想必都觉得对未成年人限制高消费用力过了。

1、法院判决王某与陈东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王某还有权利占用房屋吗?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也是内容基本一致的规定。

本案中,在买卖合同判定无效的情况下,小女儿陈某的义务是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钱,王某也应当承担返还房屋的腾退的义务。如果买家王某这些年实际占有房屋对外出租,陈某监护人可以主张其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用以冲抵部分债务。

2、法院什么情况下限制高消费?可以对未成年人限制高消费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不履行的,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是二年。

虽然在《限制高消费规定》确实没有不能对未成年限制高消费的特殊规定,法院有权在考量是否是消极履行、规避执行等因素后,对其限制高消费。不过陈某毕竟作为未成年人,没有主动还款能力,即便限制其高消费,其实对执行也没有明显帮助,对其限高确属不妥。现实中对未成年人限制高消费的案例,相对来说也比较少见,尤其是在《公布失信名单规定》第四条有人民法院不得将未成年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下,将陈某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不符合立法精神。


3、陈某外公作为监护人,对于判决生效的债务怎么办?

现实中遇到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很常见,在被执行人有房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一般都会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房屋实现债权,或通过执行和解以房产折抵债务,或协商出其他债务履行方式。本案中王某的55万及逾期利息对普通百姓来说也不是一笔小钱,尤其是在过去七八年房价上涨的大背景下,王某要求强制执行判决书、要陈某还钱的维权之举很正当,所以从解决问题这个角度出发,陈某的外公(监护人)不协商债务履行方式,不同意房产处置办法,致使债务不断累加,也不是明智之举。

其实整个案件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讨论,是法与情的考量,也是债权人的利益与被执行人的权益的较量,不论是王某还是陈某或者其监护人,还是要从解决问题、维护王某的应得利益、保障小女孩今后生活的角度,在法律规则内依法行事。(文章中提到的案件信息来源网络,可能有所出入,以案件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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