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新房有时会存在主体结构质量的严重问题而影响居住,此种情况下,业主能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么?
1、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9-10条规定,对于房屋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情况有三类:
1)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交房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不合格;
3)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2、第1)2)种情况因为有“五方验收”,一般不至于发生;第3)种情况争议颇多。
而《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什么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规定。开发商为了避免纠纷,规避风险,多在补充协议约定如下条款:……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仅指(1)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经维修后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2)房屋本身存在的至保修期满仍未能解决以至于造成买受人无法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
这也就是说,只要能在保修期满前解决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业主仍然无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该条款实践中也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因此,即便是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那么只要可以修复,法院仍然会认为这种质量问题属于一般性质量问题,而非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于是,业主仍然很难有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机会。
参考案例:(2020)辽02民终3780号
3、总结与建议
虽然业主不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此种问题的修复时间势必影响交房,或者交房后影响业主的居住使用,因此,业主有权主张: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在未按约定交房情情况下);或者按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损失(在已交房却无法居住的情况下)。
如修复跨越时间长,业主宜尽早主张权利,以免开发商援引诉讼时效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