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的思考

一、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在职权上法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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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做出的大多数决议均需董事会提出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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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董事会提议而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可能因为程序违法被判无效。这个是因为我国立公司法是为了国有企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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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临时提案权和董事会不履行义务时的做法。

二、关于股东会在临时动议下开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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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章程应该规定是按照实缴还是认缴金额来投票。包括认缴基数也要明确规定是实缴还是认缴。

四、对于参加股东会人数风险控制

部分决议要求必须超过全体股东的几分之几表决权的,可能因为部分股东拒不参加而造成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在公司章程中应该明确规定何种情形构成弃权,而弃权可视为赞同和反对。

股东会通知的方式应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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