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及(违约性质的)利息之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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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欠付的工程款一般和利益一起出现,但是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却只认工程款了。因为“工程款”与“利息”系各自独立的法律概念,内涵清楚,界限明晰。此处“工程款”为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此处“工程款”应当做狭义理解,不包含“利息”。此处“利息”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房实公司请求对涉案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据此,拖欠的工程款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据此,拖欠的工程款只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的优先受偿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属于承包人因发包人迟延付款造成的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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