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准则

最近重温彼得德鲁克的著作,他提到组织、沟通、激励最重要的原则是公正。那么,公正的准则是什么?怎么判断我们的行为是否公正呢?

我们要建立基于自由的公正观*。

首先,动机必须是道德的,也就是,基于责任的而不是基于喜好的。

责任有两种,一种是完全责任,一种是不完全责任。

完全责任是那种必须做到的责任,否则在普遍化之后就会自相矛盾。例如,不能盗窃就是完全责任。因为如果普遍化盗窃之举,那么终将无物可盗。所以小偷是不希望人人都当小偷的。

不完全责任则是那种做不到也没关系,不过做到了会受到赞赏的责任。例如,要上进就是不完全责任。因为一个人人享乐的社会的确是可以存在的,只是这里将没有东西会被创造出来以供享用。所以一个享乐之人是不会希望人人享乐而不再上进的。

而喜好则是出于自身欲望所行使的选择。因为想吃雪糕,所以去买了雪糕吃,这就是出于自身欲望而做出的行动。

其次,意愿必须是自由的,也就是,自主的而不是被要求的。

自主就是依照自己给自己设定的行为准则行事,也就是“自律”的真正含义。风雪夜,一个陌生的路人进入路边的小饭馆,向老板买一碗热汤面。由于并不清楚价格,他问老板多少钱。老板回答并按正常价收取了费用。老板此处就是“自律”,他的行为准则就是童叟无欺。

而被要求就是依照别人制定的准则行事,就是“他律”。比如老板按正常价收取了费用,但这是因为工商部门规定不许加价销售。

第三,必要性必须是绝对的,也就是,无条件的而不是有条件的。

童叟无欺,绝不加价。这就是无条件的。
因为害怕别人投诉,所以不加价。这就是有条件的。

要加班以准时完成工作。这就是无条件的。
因为项目经理会检查进度,所以加班以准时完成工作。这就是有条件的。

绝对必要性有三个检验方法:

  1. 可以被普遍化

普遍化之后不会产生自相矛盾。

比如,夸大利好以提振士气。这就无法通过普遍化检验:因为如果人人都夸大利好,那么利好就不会再被任何人所相信,因而也就无法起到提振士气的作用了。

  1. 以人为本

人必须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比如,做出虚假承诺以骗取他人为公司工作。这就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检验要求。

  1. 自主

行为主体能够从普遍性角度审视其行为准则的客观性,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审视其行为准则的主观性。并且,自问是否可以接受这个准则为普遍准则,这就是其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律)的过程。

如上,我们要做一个自主自律的人,对我们的每一个行为都做出仔细的审视,方可达致公正。

[*] Immanuel Kant,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Morals

原发微信公众号startupmost《最创业》 14403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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