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公安辅警带至派出所,未没收刀具,男子在派出所扎死被害人

男子被公安辅警带至派出所,未没收刀具,男子在派出所扎死被害人。王某某是某村村民,这天他听别人说同村的张某某说其买不起牛,王某某就想找张某某说说此事,他便随身携带一把尖刀到了张某某家中与张某某夫妇理论此事,质问张某某为什么瞧不起人,说自己买不起牛,双方发生了争执。张某某看到王某某拿着刀,情绪激动,吓坏了,就打电话报了警。


报警电话转到当地的辖区派出所,该派出所所长梁某某请假去接生病的本所辅警,副所长去公安局开会也不在所内,所里没有一名正式民警,辅警李某某接到电话后,就向所长梁某某电话汇报请示,梁某某让李某某找村警孙某某一起到现场看看情况。


二人到达张某某家后,询问了情况,发现王某某确实带着刀,比较危险,于是将现场情况向所长梁某某报告,梁某某当时并未对二人的执法行为做出具体指示,后李某某和孙某某就将王某某及其所带刀具带回派出所。


回到派出所后,李某某、孙某某将王某某带到派出所值班室令其坐在值班室的一张床上,将涉案刀具放在王某某旁边未上锁的床头柜内。


后被害人张某某以及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亲属来到派出所进行调解,李某某与马某某一起到派出所门外进行调解事宜,辅警孙某某负责在值班室内看守王某某。王某某趁孙某某不注意,从床头柜内将尖刀偷出,并冲出派出所扎了张某某一刀致其死亡。男子被公安辅警带至派出所,未没收刀具,男子在派出所扎死被害人


大家对王某某持刀扎死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争议,那么在派出所内扎死人,派出所的所长及辅警是否有责任呢?被害人报警后,处警辅警发现嫌疑人带有刀具又应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派出所处警处理警情是有严重问题的,当天处警以及做调解工作的是辅警及村警,没有一名正式民警。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其次,涉案的刀具没有依法扣押,而是放在嫌疑人王某某能够随手拿到的地方,违反法律规定,派出所办案规范中明确规定“人、物应当分离”。涉案刀具应当依法收缴,放在派出所的涉案物品库里。


派出所所长梁某某在收到辅警李某某的汇报后,未指派正式民警出警处理警情,辅警李某某、孙某某违反规定处理警情,未依法收缴涉案刀具,导致王某某扎死张某某的结果发生,严重损坏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三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村警孙某某因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虽参与了处警、调解工作,但其没有法定的职责,是不构成犯罪的。


本案的发生让人惋惜,张某某在发现王某某行为异常后,已经报警了,王某某也被带走,事情本来到此结束了,可是谁又能想到,王某某在派出所内,还能拿到刀子,将前来调解的张某某扎死。如果当天的几名辅警工作再认真些,如果再有正式民警在场,或许也就没有本案的发生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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