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
子女犯了罪,父母是否应该告发子女?父母犯了罪,子女是否应该告发父母?一般大家都以为,为了正义得到伸张,罪犯应该得到惩罚。谁明明知道有人犯罪却不告发,那就犯了包庇罪。这是明摆着的道理,无懈可击。
但是孔夫子却偏偏主张“亲亲相隐”。也就是说,亲情大于一切,是最高的自然法。有学者解释说,如果亲人之间都没有信任,要互相检举揭发,这样的社会不是太可怕了吗?谁愿意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中?
举一个例子,假如儿子杀人了,逃到某处藏起来,警方要求父母告知儿子的藏身之处,父母坚决不说,是否可以?认为可以的人可能这样想,为了儿子,即使自己犯包庇罪,也在所不惜。(要是儿子没有被抓住,则可以说自己不知道,包庇罪很难成立。要是儿子被抓,而且承认父母知道,那包庇罪肯定跑不了。)大多数父母恐怕都是这个态度。不过,要是反过来,即父母杀了人,子女的态度恐怕就不同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父母也会原谅子女。这是另一个问题。
深入一步,要是亲亲相隐,正义得不到伸张,特别对于受害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不过,有人以为,此事造成的影响范围有限。但如果主张亲人之间互相告发,大家相互之间全然没有信任,那就太可怕的,影响极坏。所以比较起来,还是亲亲相隐对社会比较有利。
还有人认为,犯罪要看程度。不很严重的罪,可以亲亲相隐,而重罪绝不可以任其逍遥法外,这对于社会可能造成极大的破坏,必须人人检举,包括亲人。不过,这个尺度该如何掌握?实在不好说,也无法实施。
看看历史吧。二次大战时,纳粹统治下,德国人互相监督,告发经常发生,造成的悲剧太多。也有正义人士,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保护犹太人免遭纳粹屠戮。这当然已经超越了亲亲相隐的范围。可见不告发别人已经成为一种高尚品德。记得看过一部电影,影片中校长逼迫孩子告发是谁作弄了校长。其实孩子亲眼看见,原来是几个经常欺负他的坏孩子干的,可他就是咬紧牙关不说,甚至校长在法庭上威胁要开除他也不松口。最后,孩子的朋友,一位退役的上校,在法庭上义正词严批驳了校长,认为人有权维护自己做人的权利,这是高尚的品德,赢得了全场热烈的掌声。大家都认为,为了自己去检举他人突破了做人的底线,是卑鄙的行为。
很多人以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有没有超越法律的原则?百度上有如下说明:
超越法律的社会规范与原则
道德与公序良俗。
道德作为社会共识的价值观,通过内在自律和社会舆论约束行为,被视为比法律更高层次的软性规范。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底线,而道德缺失的行为虽不违法但可能被舆论谴责。
法治原则与精神。
包括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原则,是法律制定的指导基础,也是评价法律合理性的标准。
国际法与自然法。
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宪章)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某些情况下优先于国内法。
自然法理念强调超越成文法的普世正义原则,例如人权、平等,被视为法律的价值根基。
不同规范的层级关系示意
箭头表示效力或约束力的优先级
自然法理念 →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道德准则 → 法治原则→ 国际法
从此可以看出,道德(包括家庭伦理)是高于法律的。法律是底线,低标准。而道德是高标准。如果人不道德,就失去人性。检举亲人就是不道德,没有人性。这是应该优先考虑的事,是高于法律的行为。从这里看,孔夫子的亲亲相隐是合理的。
那么到底有没有包庇罪呢?百度是这么说的:
包庇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对象特定:包庇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关联、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需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仍故意为其提供掩护、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若确实不知对方犯罪事实而提供帮助的,不构成此罪。
实施包庇行为:常见的包庇行为包括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等。
情节方面:一般来说,只要实施了包庇行为即构成犯罪,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为犯罪分子提供一次临时藏身之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这里的关键是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行为人怎么知道呢?根据警方的陈述?根据媒体报道,或者个人的检举?要知道在人被抓获,被定罪之前只能是嫌疑人,而不是罪犯!而嫌疑人很可能是被冤枉的。所以要认定包庇罪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曾经盛行的“宁可抓错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做法,是有极大危害的,是造成冤案的主要原因。
必须承认,孔夫子是个智者,对于他的话要仔细思考,不能轻易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