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第十七章.或然式证明

一、或然式证明

或然式证明应当能证明论点。

1.争论之点有四种,

我们的证明应当针对某一争论之点,例如,

(1)如果事情的有无成了争论之点,应当在审判的时候首先加以证明;

(2)如果事情是否造成伤害成了争论之点,应当加以证明;

(3)如果事情是否有那么重大成了争论之点,(4)或者如果事情是否做得正当成了争论之点,也应当照样加以证明,正如你证明事情的有无那个争论之点一样。

但是不要忘记,只有在涉及那个争论之点的时候,双方之一才必然是坏人;不能说不知道,不能象在涉及正当与否那个争论之点的时候那样说;

(注释:事情是有是无,双方必然都知道,所以不能说“不知道”。在回答事情做得正当不正当的时候,倒可以说“不知道”。)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花一点时间,在其他三种情况下就不应当。

(注释:在有无此事成了争论之点的情况下,应当花一点时间来证明对方必然是坏人。在其他三种情况下,就不应当,因为无法证明对方是坏人。)


2.典礼演说 vs. 政治演说

(1)在典礼演说中,

一般说来,可以用夸张法来证明事情是高尚的或有益的。

-事情必然是可信的,则很少用得着证明;

(注释: 典礼演说所论述的事情是大家公认的。)

-只有当事情是难以令人相信或者有别的理由的时候,才需要证明。


(2)在政治演说中,

-可以争辩说某一建议不可能实现,

-或者说对方的建议可能实现,但是不正当,没有益处,或者没有那么重要。

还须注意对方对于这件事以外的事说过假话没有,这种假话似乎是他的别的话(注释:包括对方谈论本事件的话)也有假的证据。


3.政治演说 vs. 诉讼演说

(1)例证法最宜用于政治演说,

政治演说涉及未来的事,只能用过去的事作为例子。

(注释:未来的事难以确定,不便于推论,只能凭过去以推测未来。)


(2)修辞式推论法最宜用于诉讼演说。

诉讼演说涉及事情的有无,比较好证明,(注释:用修辞式推论加以证明。)比较好指出它的必然性,因为过去的事情都有必然性。

但是不应当继续提出一连串修辞式推论,而应当把它们搀和在别的话之间,否则就会互相为害,因为数量应当是有限度的。

(注释:指同时提出的修辞式推论不能太多。)

所以诗人说的是:朋友,你说出了聪明人会说的那么多话,而不是“那种话”。

(注释:《奥德赛》第4卷第204行,这是墨涅拉俄斯对涅斯托耳(Nestor)的儿子庇士特拉妥说的话。亚理斯多德在这里说明,“数量”与“质量”是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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