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职责之失:对“三个并无不当”决定的深度反思

作者:吕东平


一、引言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载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然而,当检察院的裁决偏离了公正的轨道,甚至疑似存在偏袒行为时,其公信力将遭受严重侵蚀,进而动摇国家的法治根基。

二、案例概述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长期拖欠业主月供,已构成严重违约。业主在历经原审与再审的曲折历程后,仍未获得应有的正义,于是向省检察院提出了诉讼监督的申请。然而,这一申请却经历了省检察院审查后转至市检察院,再由市检察院审查后转至区检察院的过程。最终,区检察院作出了对原审三个错误判决作出“三个并无不当”的决定,继续为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背书,这无疑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再次重创,也引发了公众对检察院职责履行的广泛质疑。更令人费解的是,在违约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官与检察官为何对《民法典》第578条的相关规定避而不谈?

三、检察院职责之失:对“三个并无不当”决定的深度反思

1. 偏离公正的裁决损害公信力

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充分倾听业主的诉求,也未深入审查相关证据,而是草率地作出了“三个并无不当”的决定。这一决定不仅未能纠正原审与再审中的错误,反而进一步加剧了业主的困境,使他们对检察院的公信力产生了深深的怀疑。在违约事实明确、证据确凿的背景下,检察院的回避态度更是让人难以接受。

2. 疑似偏袒与内定判决违背职责

区检察院的决定与房地产公司的答辩状内容高度一致,这引发了公众对其是否存在偏袒行为或内定判决的严重质疑。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应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审理案件。然而,区检察院的这一决定却严重违背了其职责要求,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特别是在面对预期违约等明确法律问题时,检察院的回避态度更是让人对其公正性产生了深深的忧虑。

3. 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缺失

区检察院的决定不仅未能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反而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困境。这体现了检察院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明显不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应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他们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公正对待。然而,在本案中,检察院却未能履行这一职责,甚至对《民法典》第57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视而不见,这无疑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侵害。

四、检察院应有的职责与担当

坚守法律监督,维护公正

1.检察院应确保法律正确实施,面对纠纷时,依法审查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强化内部监督,建立问责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检察官公正中立,同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3.保护弱势群体,提升信任

提高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意识,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及诉讼程序,增强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4.正确适用法律,提升素养

在面对明确法律问题时,正确适用《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与指导,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五、结语

本案警示我们,检察院的职责与担当不容忽视。偏离公正的裁决将损害司法公信力与国家尊严。因此,必须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检察院坚守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司法服务。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共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面对纠纷,检察院应勇于担当,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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