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情侣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会选择同居,等到具备结婚登记条件的时候再办理手续。还有部分情侣同居的时候具备了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但是没有马上就去办理结婚登记,而是同居一段时间之后才去办理。

但是在同居过程中,就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很长,然后再去补办的结婚登记,那么在同居期间至补办结婚登记前的这段时间里,所获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别看同居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之间仅差一张结婚证,但是财产的性质和分割的方式大不一样。

根据相关规定,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对于个人所得的工资、奖金等,一般归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主张共有关系。即便是认定为共有财产,分割时也不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割,而是按照双方出资额的多少以及同居期间所做的贡献来进行分割。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基本都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割。
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不受到侵害,应当厘清财产的性质。

有观点认为,如果承认同居期间到补办结婚登记前的时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是承认了事实婚姻的存在。但是,我国自1994年2月起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不宜将这段时间所获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其实《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就有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起算。
因此对于同居期间,已满足办理结婚登记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侣,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在补办结婚登记之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