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经鉴定,孩子非原告东东(化名)之子,小冉(化名)的行为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故对于原告东东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因孩子并非原告东东之子,所以应由其母亲即被告小冉抚养。
原告抚养孩子期间必然产生抚养费用,酌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8000元。
因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应退还原告部分彩礼,但退还比例不宜过高,酌情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5万元。
小冉所述的陪送财产,因东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陪送财产,对于东东认可的陪送财产,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陪送财产系小冉的财产,东东应依法返还。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冉与他人生育一子,其行为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东东的人格尊严,给东东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故酌情判令被告支付东东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同时,小冉应支付东东因进行亲子鉴定产生的鉴定费3600元及差旅费800元。
一审法院判决
Law
一、准予原告东东与被告小冉离婚;
二、被告小冉之子由被告小冉抚养,被告小冉支付原告东东抚养费8000元;
三、被告小冉退还原告东东彩礼款50000元;
四、原告东东返还被告小冉美的冰箱一台、滚筒洗衣机一台、电暖气一个、电饭煲一个、被子三条、毛毯一条、被套一条、床单一条、衣服若干;
五、被告小冉支付原告东东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鉴定费3600元、差旅费800元;
六、其他之诉,不予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