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40、律师,【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抄复”案卷;
其他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查抄复”案卷;

第六章 强制措施

77、被监视居住者,遵守如下规定

85、拘留要有拘留证
24h内送羁押所;
24h通知家属,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涉及国安、恐怖通知后有碍侦查;
有碍侦查消失后,立即通知家属;

第二编 立案-侦查-提起诉讼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一)一般规定

115、立案之后应侦察
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
符合逮捕,应当逮捕;

116、经侦查,有证据,应预审、核实

117、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可控诉或申告的情形:
1)强制期满,不予释放;
2)不退还取保的保证金;
3)查封与案无关的物件;
4)应当解封而不解封;
5)违规处理查封的物品;

对处理申诉不服的,向【同级检】申诉;对于【检直接受理】的案件,向【上级检】申诉;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118、检、公的侦查人员可讯问,不得少于2人;
送押看守所后,应在看守所内讯问;

119、对无需逮捕的,可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讯问,应出示检或公的证件;
现场,出示证件,可口头传唤,应笔录中注明;
时间:12-24

120、让犯罪者陈述;有关问题,必须回答,无关问题,可不回答;

121、讯问聋哑,配备手势人员,笔录注明;

122、和犯罪者核对讯问笔录;

123、一般案件,讯问可以录音录像;可能判【无期、死刑】的重大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

124、地点:现场、单位、住处、提出的地点;
必要时,可检察院或公安机关;

126、核对笔录

(四)勘验(现场)、检查(物品、人身、尸体)

Tip:区别搜查:勘验直接场所,检查直接犯罪人、直接证人、直接被害人

128、对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
必要时,可请专人检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129、任何单位和人,都有保护现场的义务,并报警;

130、检或公必须有证明;

131、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家属;

132、可对被害人、犯罪者进行人身检查,提取指纹等信息;
犯罪者拒绝,可【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133、笔录,参与者签名;

134、检对公可要求复验、复查;

135、必要时,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侦查实验;

(五)搜查(非现场)

136、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可对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13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交出证据;

138、搜查必须要有【搜查证】
执行逮捕、拘留,有【紧急情况】时,不必搜查证;

139、搜查时,应有被查人、或者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140、签名,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见证人;

(六)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41、与案有关,可证明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应查封、扣押,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142、同见证人、持有人查点清楚,开列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侦查人、见证人、持有人签名;

143、邮件、电报,经公或检批准,交【邮电机关】扣押;

144、可冻结存款等财产;

145、与案无关,则3日内解除扣押或冻结;

(七)鉴定

149、对犯罪者的【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八)技术侦查措施

150、
公安立案后,对于涉及国安、恐怖、黑社会、毒品等【严重犯罪案件】,经严格审批,可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院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案件】,经严格审批,可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追捕被通缉的、或者批捕在逃的,经严格审批,可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151、有效期:3个月

152、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153、根据需要,可隐匿侦察

(九)通缉

155、公安,管辖内,直接发布;
管辖外,【报请上级】发布;

(十)侦查终结

156、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复杂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157、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延期审理;

158、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延期2个月的:
1)【交通不便】的,重大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案件;
4)【犯罪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案件;

159、可能判十年有期以上,158条的延期仍未结案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160、侦查期间,发现另有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156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
不讲明身份,自查清之日算起;
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实无法查清身份的,也可按【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16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追究刑责,应当撤销案件;犯罪者已逮捕的,应立即释放;

(十一)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167、检对已被拘留的,需要逮捕的,14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3日;
不需要逮捕的,立即释放;
需要继续侦查的,取保或监视;

168、检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178、检不起诉,应公开宣布,决定书送被诉人和单位;若在押,立即释放;

第四编 执行

264、
判决后10日内,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
被判【2年死缓、无期、有期】的,送交【监狱】执行;
有期【剩三月以下】的,【看守所】执行;
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77、
对未成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280、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应当讯问未成年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88、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
1)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3年有期以下的;
2)除【渎职犯罪】外的,可能7年有期以下的,【过失犯罪】;

5年以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290、达成和解,公向检建议从宽处理,检向法建议从宽处理,法可从宽处理。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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