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之新旧法衔接问题探析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众所周知的一大亮点便是将一般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更改为三年,这无疑是加强了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然则民总的生效并不意味着民通的即刻失效,在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法律规定之前,对于新旧法衔接阶段的诉讼时效法律适用问题如何处理,引发了笔者的思考。笔者通过以问解答的方式展开,纯为思考交流,望与诸君进行探讨,文中或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教。

一、问题的提出

(1)《民总》生效之前两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权利人在《民总》生效之后提起诉讼,此时可否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2)《民总》生效之前未过两年时效《民总》施行之后起诉,此时如何适用诉讼时效,适用《民总》还是《民通》的规定?

(3)《民总》生效之前案件业已受理,并且在《民总》生效之后尚未审结;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在《民总》生效之后提起申诉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此时对于诉讼时效的界定以何为依据?

(4)时效的起算点又如何计算,按照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亦或是按照新法实行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

二、实务初探

1.问题一:法的溯及力问题

法不溯及既往——权利人两年时效已经届满,胜诉权消灭。

民法侧重于保护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如果权利人在《民总》施行之前已过两年时效,则意味着此时权利人的胜诉权已经消灭,如因民总的施行而适用三年诉讼时效,重新赋予权利人胜诉权,则对于债务人而言是相对不公平的。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人怠于主张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之后果,如此也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资源。

有利追溯原则——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认为处罚较轻的除外。根据有利追溯原则,权利人在《民总》施行之后提起诉讼,赋予其三年时效更有利于保护其民事权利,应当依照新法即《民总》承认其行为的合法性延长对债权人的保护时间。

2.问题二:新法优于旧法

图片发自简书App

《民总》与《民通》在法律适用的关系是新法优于旧法,同一问题二者规定不一致时,以前者为准。如果在《民总》施行之前未过两年诉讼时效,此时权利的救济延续到《民总》施行之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总》的规定赋予其三年时效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3.问题三: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旧法中有规定而新法无规定的,在不违背《民总》的原则和精神的情况下,旧法继续适用。在《民总》未对新旧法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旧法具有指引和参考价值。

图片发自简书App

图片发自简书App

结合上述批复和解释,考虑到诉讼程序的体系性和法理的一致性,笔者认为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对于问题三适用《民通》的规定,更符合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平衡其他权益的要求。

4.问题四:时效的起算点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

此种思路,更符合法律制度的内在统一性,统一给债权人延长一年的保护期限更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更符合公平正义的考量。

自新法《民总》施行即2017年10月1日起算
图片发自简书App

参照上述按照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第三条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更有利于保持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性和统一性。

《民法总则》的生效和施行,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无疑会成为实务中的一大难题。因笔者学识和实务经验有限,仅做浅要的分析和思考,如有不同意见,愿与之做进一步交流和探讨。

图片发自简书App
最后编辑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 曾经,碰见一个人就问:“我是不是又变得成熟了?”人家笑而不语…… 结果嘞,同学闹不开心了,会哭鼻子。考试考差了,还...
    简单的小小阅读 2,256评论 0 0
  • 惊鸿掠影处,惊艳了时光。 打你从我门前走过,那淡淡的素影,映在了我的心头。只不过是茫茫人海偶然的遇见,谁知你目光一...
    Super安浅浅阅读 4,743评论 23 36